鄭州小伙買房 入住后賣家再要10萬否則不過戶
看著自家房一下漲了30萬,后悔賣早了,可又覺得合同都簽了不賣也不行,于是,他“坐地起價”,告訴買家 “不再拿10萬塊就不過戶”。“今天,鄭報融媒記者從惠濟區法院獲悉,在法官的努力下,劉先生同王某達成調解協議,不加價,房主王某同劉先生的合同將繼續履行。
房價上漲賣方后悔
25歲的劉先生是一名“鄭漂”。辛苦打拼幾年后,劉先生決定在鄭州買一套屬于自己的住房。
隨后,劉先生通過中介公司,幾經對比看中了王某位于惠濟區的一套三居室。雙方于2016年10月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總房價為90萬元,劉先生以按揭貸款方式付款;王某配合劉先生辦理過戶登記及房屋抵押等手續,相關費用由劉先生承擔。
合同簽訂后,劉先生依約將30萬元首付款交給了王某,王某也交出了三居室的鑰匙。劉先生一家隨后搬進了新居。
讓劉先生沒想到的是,這看似“鐵板上釘釘子”的事居然起了變化。在辦理銀行按揭手續的過程中,王某以生病、單位有事等理由一拖再拖,說好的交房3個月后過戶也成了“空頭支票”。幾次溝通無果后,王某突然在電話中提出,劉先生要再支付10萬元房款,否則自己就不配合辦理過戶及后續手續。
眼見辦理貸款的期限馬上就要到了,這可把劉先生愁壞了。無奈之下,他向惠濟法院起訴,要求王某繼續履行合同。
違背合約后果很嚴重
本案中雙方對案件事實爭議不大,雙方爭議的關鍵點在于王某是否應繼續履行合同。看著雙方各自都互不相讓,堅守立場,法官仍沒放棄調解,邀請了當地街道工作人員一起做房主王某的思想工作。
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王某的思想有了松動,表示同意繼續按照原價交易,并配合劉先生辦理按揭及過戶手續。而劉先生則表示訴訟費和過戶手續費等由自己承擔,王某未支付完的房貸從剩余房款中抵扣。
最終,雙方順利達成了調解協議,這場糾紛也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法官提醒:合同雙方還要守誠信
主審此案的陳法官隨后表示:即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我國《民法總則》第7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房屋買賣合同沒有無效事由或沒有被依法撤銷的情況下,無論是賣方還是買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一方或雙方惡意“變卦”,則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為此,她提醒市民在購房前要做足功課,除對房主的經濟狀況及身份證、房產證、授權書等身份證件核查外,還要在簽訂合同前慎重考慮,對房價漲跌風險有一個合理的心理預期,避免因此產生后續糾紛;如確定購房意向,一定要同房主簽訂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并注意認真閱讀買賣合同特別是格式合同中的內容,在合同中對容易引起糾紛的交房時間、支付方式、協助辦理過戶時間以及一方違約后的責任承擔等進行清晰明確的規定,同時要保管好轉賬記錄、雙方往來的聊天記錄等關鍵證據,從而在糾紛發生時能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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