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收益全線超過“寶類”產品

                2014-03-28 10:39    來源:沈陽晚報

                  據證券日報,對于投資者的資金來說,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所經歷的過程和取得的結果,并非理財產品說明書中描述的“理財產品到期支付款項=理財產品本金+理財產品本金×產品持有期年化收益率×實際理財天數/365”那么簡單。事實上,理財資金早在募集期就失去了“自由身”,而通常在理財產品到期當日也不能立刻回到投資者賬戶上,而只能等待清算結束后才可以回歸。

                  江蘇省某城商行理財產品發行規模長期排名中小銀行前列。該行日前推出了一款期限為34天的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高達6.4%。

                  這款產品設定的銷售日期為3月19日-3月25日,預留了7天的產品募集期,募集期(也被部分銀行成稱之為認購資金鎖定期),投資者獲得的只有銀行的活期存款利息。產品預計計算投資收益的起始日為3月26日名義到期日為4月29日。此外,理財產品說明書還有一個霸王條款——銀行“最遲于實際到期日后2個工作日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將到期后可兌付款項劃入投資人授權指定賬戶,該期間為到期清算期,到期清算期間不計付利息”。

                  也就是說,這款投資期限為34天的理財產品實際上占用理財資金的天數為46天,其中包括了僅享受活期利率的7天募集期和不享受任何利率的5天清算期。如果把上述時間的收益全部相加在除以總天數,實際的收益率僅為4.78%。

                  實際上,很多銀行在季末、年末時點發行收益率超高的短期理財產品時往往也巧妙地借用“十一”、“元旦”、“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假期,無論是變相延長募集期還是清算期,都十分有利于銀行降低理財產品的實際收益率。例如,很多銀行在春節前發行短期且高預期收益的理財產品的募集期是從1月27日或1月28日開始,至2月7日結束,募集期可以達到12天。

                  明明是“秒殺產品”,為什么銀行要設定多大7天、甚至更長的募集期呢?上市銀行有關人士一語道破天機,“6%以上的高預期收益率產品銀行不僅沒什么賺頭,管理不好還可能賠錢”。對于銀行來說,銷售管理費等往往僅有0.2%—0.5%,而且很大一部分還要分給具體的銷售部門和人員,因此銀行幾乎是不賺錢的,而平時可能高達1%以上的超額業績管理費則由于預期收益率太高而沒什么空間。

                  該人士透露,目前銀行的資金面并沒有去年年底那么緊張,銀行還敢于發行預期收益率高達6.4%左右的產品,一部分原因也是因為產品可以通過合理的設計拉長資金占用時間。

                責編: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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