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東方在美遭遇第七家律所集體起訴

                2012-09-05 08:03    來源:每日經(jīng)濟新聞

                  據(jù)外媒報道,美國律師事務所LawOfficesofToddM.Garber近日宣布,其代表2009年7月21日至2012年7月17日期間購買新東方美國存托股ADS的個人和機構,向加州中區(qū)地方法院對新東方(Nasdaq:EDU)提起集體訴訟。

                  訴訟報告指出,期間,新東方未能如實公布關于新東方業(yè)務、運營和發(fā)展前景的重大不利事實,做了虛假或具有誤導性的聲明。

                  對于此次訴訟,i分析師梁劍向《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表示,即便訴訟再多,對新東方的影響也有限,“關鍵點在于特許加盟。但按照目前渾水所公布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新東方特許加盟的收入滲入其財報。”

                  新東方再遭訴訟

                  據(jù)外媒報道,美國律師事務所LawOfficesofToddM.Garber在訴訟報告中表示,期間新東方做出的重大不利事實主要包括:北京新東方是新東方的可變利益實體(VIE),卻將北京新東方及其全資子公司的財務業(yè)績整合到新東方集團,其做法缺乏足夠的依據(jù);與新東方自身聲明相悖,新東方的整個教育網(wǎng)絡并非完全由新東方控股,因為存在大量的特許加盟;特許加盟費和其他費用夸大了新東方的現(xiàn)金儲備。

                  基于以上三大不利事實,訴訟報告認定,新東方在訴訟期間提供了虛假的財務業(yè)績,具有誤導性。

                  事實上,算上此次集體訴訟,這已是新東方在美遭遇的第七家律所集體訴訟。

                  第一次訴訟是在今年的7月24日。美國律師事務所GlancyBinkowGoldbergLLP宣布,其代表2009年7月21日至2012年7月17日期間購入新東方美國存托股的所有個人或實體發(fā)起集體訴訟,起訴書遞交至加州中區(qū)地方法院。

                  首次訴訟的內(nèi)容主要為八條,包括缺乏足夠理由將旗下可變利益實體北京新東方及其全資子公司的業(yè)績并入新東方的財務報表;對外宣稱不允許有特許連鎖加盟經(jīng)營,但與事實明顯不符;利用預付的加盟費及其他費用抬高新東方的現(xiàn)金額等。

                責編:張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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