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交付時國五變身國四 買家向銷售方索賠2萬元
新車交付時國五變身國四 買家向銷售方索賠二萬元
消費者要購買“國五”排放標準的車輛,商家交付的卻是“國四”車輛。日前,長寧區法院對徐先生訴某汽車銷售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構成違約,判決其賠償1萬元。
今年2月24日,徐先生購車時明確要求店家提供2014年生產、符合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車輛,店家表示同意。3月15日,徐先生提取車輛。4月18日,徐先生為車輛辦理號牌并領取環保標志時,才知道自己購買的是第四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車輛。5月29日,徐先生向長寧區法院起訴,要求汽車銷售公司賠償2萬元。
汽車銷售公司辯稱,“國五”排放標準發布于今年3月27日,簽約時雙方不可能談及排放標準的問題。另外,隨車交付的資料中明確標注了涉案車輛的排放標準,徐先生未提出異議。對此徐先生表示,雖然隨車資料中標注的排放標準為“GB18352.3-2005國 IV”,但自己對該標注的含義并不清楚。
本案承辦法官認為,雙方在合同中雖未涉及車輛的排放標準,但從事后原告與被告銷售主管的交涉過程可以看出,被告方在車輛交付之前曾向原告口頭承諾該車是“國五”排放標準。車輛交付時,被告所提供的資料雖然載明了車輛排放標準,但該標準系以羅馬字符標示,且僅向原告出示后便收回。原告在客觀上沒有能力或沒有足夠時間識別,因此不能據此認定原告已全面驗收該車輛并認可了交付行為。
(通訊員 章偉聰 記者 茅冠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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