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17年前錯填保險額 保險公司被判全額賠付
保險證被填錯,到底是誰的過錯?17年前的保險單,由于當時的經辦人員手寫錯填,使保險利益增加。17年后,被保險人請求保險利益,保險公司只承認按測算金額給付。近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婚嫁金保險合同糾紛,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按保單所寫金額63799.20元給付被保險人。
1997年3月18日,李某父母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下設的保險所投保了子女婚嫁金保險,保險所向投保人出具了子女婚嫁金保險證,保險證記載:被保險人李某出生于1988年10月份;約定繳費規定年繳費1000元,繳費期限14年,即自1997年3月18日至2011年2月18日,期滿領取金額63799.20元。
此后,李某父母均按年繳費。
2011年3月保險期滿后,李某去保險公司領取保險金時,卻被告知保險證對領取金額記載錯誤,只能給付26965.40元。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李某起訴至海安縣法院。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保險證中的期滿領取金額系當時的經辦人吳某填寫錯誤,按照相關條款和文件規定計算,李某應得保險金應為26965.40元。1997年投保時,因電腦尚未普及,手工填寫保險金容易出現錯誤,且保險證只有一份,也由投保人持有,所以錯誤不能及時發現,直到兌付時才知道。李某不應利用保險合同經辦人的手寫失誤獲得利益。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李某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子女婚嫁金保險合同成立、有效,雙方均應按保險證約定履行。保險公司辯稱保險證中期滿領取金額是填寫錯誤,確實屬于重大誤解。但依照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后一年內主張撤銷。而該案中,保險公司在2011年3月被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時已經知曉該書寫失誤,但卻并未在此后的一年內行使撤銷權。據此,法院判令保險公司給付原告李某子女婚嫁金保險金63799.20元。
●法官釋案
法定期限內未撤銷應擔責
海安縣法院審理此案的法官指出,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本案中,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請求保險利益時知曉當時的書寫錯誤,并拒絕按保單金額給付保險利益,說明此時保險公司已經知曉該重大誤解,但保險公司卻并未在法定期限一年內行使撤銷權,致使撤銷權滅失,并因此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 (丁雋 記者薛慶元)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