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省份將試點社會監督社保基金 任何個人可監督

                2013-01-05 09:57    來源:北京晨報

                  三、社會監督的主體

                  社會各方面均可根據各自了解和掌握信息的渠道,本著自愿、平等、誠信、守法的原則,積極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依法享有社會監督權利,履行社會監督義務,承擔社會監督責任。

                  (一)參保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離退休人員、城鄉居民等,都可以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相關信息,對社會保險政策執行和基金管理情況提出批評建議,對涉嫌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向主管機關反映和提供線索。

                  其他個人均可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及時反映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

                  (二)參保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單位,都可以監督社會保險政策執行和基金管理情況,對涉嫌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向主管機關反映情況和提供線索。

                  (三)社會組織。各社會組織可利用自身優勢參與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向主管機關反映涉嫌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與社會保險基金密切相關的社會組織,可探索建立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行為自律機制、從業人員自律機制,或采取簽訂行業自律公約等形式,加強自我約束和同業監管。

                  (四)新聞媒體。新聞媒體可利用自身優勢,積極宣傳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對發現的涉嫌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深入調查了解,力求準確掌握情況,并積極向主管機關提供線索,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五)專業人員。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及專家、學者,可通過分析社會保險制度運行情況,發現基金管理漏洞,提出完善的建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經辦、投資運營和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可根據自身的工作條件,了解本單位管理經辦運用和投資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注意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積極揭露和反映。

                  四、社會監督的途徑和方式

                  (一)擴大公眾參與權。各地要健全決策規則和程序,建立規范的制度,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作為社會保險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凡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險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都要廣泛聽取專家學者和社會各方面意見。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建立聽證會制度。社會保險決策情況應依法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二)加強信息披露。現行有效的社會保險法規、制度、政策、標準、經辦流程,應按政務公開要求在政府門戶網站等載體予以公布,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要按規定向社會披露,為公眾監督提供信息渠道。對于查處的社會保險基金重大違法違規案件,要按照規定進行公布,擴大公眾的知情權,并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三)加強輿論監督。要注重發揮各種輿論工具的監督作用,暢通溝通渠道,加強輿論引導,實現有效監督。

                  (四)完善監督舉報制度。各地要從方便群眾的角度出發,搭建社會監督平臺,設立舉報信箱、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暢通社會監督渠道。有條件的地區可在政府網站上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專欄,受理涉及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的舉報投訴。要積極建立舉報獎勵制度,研究制定舉報獎勵辦法,落實舉報獎勵資金,提高群眾參與社會監督的積極性。

                  (五)聘請社會監督員。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聘請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員。社會監督員應具有較強政策水平,熱心公益事業,能夠秉公辦事。要加強對社會監督員的日常管理和培訓,大力支持社會監督員的工作。對蓄意打擊報復社會監督員的行為,應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六)落實和完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制度。各地要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因地制宜地組建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充分發揮其對社會保險進行監督的作用。

                  五、社會監督意見的反映和處理

                  (一)健全社會監督意見反映和處理機制。社會監督發現的涉及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均可依法向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基金監督機構舉報或反映。基金監督機構應積極受理,根據問題性質、部門職責等,責成有關方面進行查證處理;對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基金監督機構應組織力量,直接進行查處。要嚴格監督執法,嚴肅執法紀律,按規定及時報告和通報相關調查處理情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內設業務部門或經辦機構在接到舉報后,應及時通報本級基金監督機構。建立處理社會監督反映問題的協調機制,做到職責分工明確,工作有機銜接,防止推諉扯皮。

                  (二)保護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社會監督發現的問題,舉報或反映人要求告知情況的,相關部門核實處理后,要及時反饋處理情況。對于舉報或反映問題查證屬實的,要按規定及時對舉報人給予獎勵。要依法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不得違規泄露舉報人信息。

                  六、社會監督的組織和要求

                  (一)試點工作的安排。為積極穩妥地推進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試點,部里將根據工作基礎和自愿的原則,在6個省份各選擇2-3個市縣作為部級試點地區。各省(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有條件的市縣開展試點工作,并報部里備案。要加強對試點地區的工作指導,跟蹤了解情況,總結交流經驗,不斷完善制度。

                  (二)試點工作的組織。各地要充分認識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工作的重要意義,將其擺在與行政監督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宣傳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形成有利的社會氛圍。

                  (三)試點工作的要求。試點地區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健全工作機制,給予必要的人力和資金支持,確保試點工作有序進行。要不斷摸索積累經驗,為全面推開奠定實踐基礎。要研究試點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妥善處理社會監督與行政監督的關系。遇有重要情況,要及時向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

                  部基金監督司具體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試點組織指導工作。各地要及時報送情況,加強溝通聯系。

                責編:盧一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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