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嚴格遵守保險基金使用范圍
人社部近日印發《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明確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按照規定,社保工作人員不準違規審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提前退休;不準違規決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協議工傷康復機構和協議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等資格審查事宜;不準違規核定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擅自減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核銷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社保人員還不準違反保密規定泄露社會保險事項評審評定專家名單,干預專家評審意見;不準違規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工傷保險輔助器具目錄等制定調整事宜。
規定要求嚴格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不準私自或與他人串通,隱匿、轉移、侵占、挪用、拆借、套取社會保險基金;不準違規擴大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等使用范圍;不準違規干預或插手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等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規定還要求嚴格社會保險經辦管理。不準弄虛作假,違規為超齡、虛假身份等不符合條件人員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不準隱匿、滯壓社會保險費或將社會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之外的資金賬戶;不準擅自擴大社會保險待遇發放范圍,增減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項目,變更社會保險待遇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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