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下發險企高管“限薪令”

                2012-07-24 10:13    來源:東方早報

                  績效薪酬不超過基本薪酬的3倍 明年起實施

                  保監會昨日發布文件,首次對險企薪酬管理進行制度規范。

                  中國保監會首次對保險公司薪酬管理進行制度規范。

                  保監會網站昨日發布《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范指引》(下稱“《指引》”),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下稱“董監高”)績效薪酬應當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內。此外,保險公司每年支付給董監高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得超過其基本薪酬的10%。該指引自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一位保險分析師稱,保監會下發薪酬規范性文件,或許是由于金融危機下一些金融企業薪酬過高引發了公眾的不滿。早在2009年4月,財政部便下發了《關于國有金融機構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分配有關問題的通知》,降低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以及高管的薪酬水平。2010年年初,財政部又頒布《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薪酬審核管理辦法》。2010年3月,銀監會也發布了《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對銀行高管及員工的薪酬進行了嚴格規范。

                  新政僅針對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昨日稱,《指引》不直接干預保險公司薪酬水平,但要求保險公司根據財務狀況、經營結果、風險控制等因素合理確定薪酬,同時規定保險公司不得脫離國情、行業發展階段和公司實際發放過高薪酬。“對高管人員薪酬過高的公司,監管機構可以以適當方式進行風險提示”。

                  《指引》監管的對象主要是針對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對普通職工只是原則要求。

                  《指引》規定,保險公司董監高的績效薪酬應當根據當年績效考核結果確定。績效薪酬應當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內,目標績效薪酬應當不低于基本薪酬。保險公司設立保底獎金的,應當只適用于入職第一年的員工或者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

                  根據《指引》,保險公司支付給工作人員的福利和津補貼,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執行。保險公司每年支付給董監高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得超過其基本薪酬的10%。不過,由外資保險公司股東另行支付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受前兩款限制。

                  保監會稱,從行業實踐來看,高管人員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一般位于基本薪酬的2%-5%之間。

                  此外,保險公司實行中長期激勵的,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備案。保險公司中長期激勵管理辦法由中國保監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長期激勵包括股權性質的激勵措施和現金激勵等。

                  對于保監會薪酬新政,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保險系教授庹國柱昨日解讀稱,保監會的限定或許可以對國有制的保險公司有效,但對于市場化運作的民營股份制保險公司,或許會降低高管隊伍人才的積極性,對其運作或會起到負面的影響。

                  另一位保險分析師則稱,高管薪酬與下面的員工薪酬是實行兩條線運作,因此即使按照新規來做,保險公司仍可以調高基本薪酬來保證高管的利益,并不意味著保險公司高管薪酬的水平就一定會降低。

                  薪酬與分類監管銜接

                  保監會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規定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促使績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各年支付額度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情況保持一致。

                  根據《指引》,保險公司董監高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應當實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不低于50%。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風險的持續時間確定績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則上不少于三年。支付期限為三年的,不延期部分在績效考核結果確定當年支付,延期部分于考核結果確定的下兩個年度同期平均支付。支付期限超過三年的,延期支付部分遵循等分原則。

                  此外,保險公司董監高的薪酬應當根據保監會分類監管確定的風險類別(注:按照經營、業務發展、內部控制的優劣,保險公司被分為A、B、C、D四類)進行調整。

                  其中,分類監管確定為C類的公司,其董監高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不得高于上年度水平。分類監管確定為D類的公司,其董監高的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礎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下浮幅度應高于平均值。

                  另外,連續被確定為D類的公司,其董監高的薪酬應逐年下浮,直至與公司部門負責人平均薪酬水平相當。但該公司新聘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前兩個年度的薪酬不受本條款限制。

                  分類監管被確定為A、B類的公司,可以自行根據分類監管部分指標評價結果對相應崗位的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進行調整。

                責編: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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